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时间:2023/8/23 10:14浏览:0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环发〔2023〕8号 

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厅(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制定《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4日


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美丽福建建设,根据全省河湖长制工作会议部署,立足省情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提出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一、增强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禁养区清除不彻底粪污处理不到位还田(园)利用措施不规范土地消纳承载力不足等短板和问题,制约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坚决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快畜牧业绿色转型,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全面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按照“控规模、调结构、增效益”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

禁养区内,依法拆除或关闭畜禽养殖场,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在划定禁养区前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加强对已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巡查监管,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回潮。

可养区内,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种养结合、以地定养”,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重点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养殖,推动建设现代化养殖基地,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查处,并限期拆除。闽江水口大坝上游延平、建瓯、沙县、尤溪、三元,大樟溪莒口水闸上游永泰,九龙江江东桥闸、西溪桥闸上游新罗、漳平、南靖、平和,敖江塘坂水库大坝上游罗源、古田,汀江棉花滩水库大坝上游上杭、永定、长汀等现有养殖总量大、环境区位敏感的县(市、区)要严控生猪养殖总量,不再新增生猪养殖规模,其他地区同步优化确定养殖规模。

各地要在2024年底前,因地制宜制定散养畜禽管理制度,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规范散养畜禽养殖行为。

三、全过程削减畜禽粪污产生量

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从源头、过程、管控全方位入手,促进畜禽粪污减量化。源头上,要推进养殖场标准化建设,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不符合干清粪要求的要限期改造提升。过程中,要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漏水。管控上,要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

2023年底前,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实现按标生产,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养殖场要积极采用科学饲料配方和饲养管理技术,提高畜禽对饲料的利用率和吸收率。

四、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

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等要求,推动液体粪污贮存发酵、固体粪污堆肥、资源化利用设施“三提升”。

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方面,畜禽养殖场要建设满足液体粪污处理容量的贮存设施,配备必要的输送、搅拌等设施,扩大设施贮存容积,做好防渗、防溢流,敞口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180天;密闭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90天;沼气工程发酵产生沼液用于还田利用的,宜通过敞口或密闭贮存设施进行后续处理,贮存周期不低于60天。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2套以上贮存设施交替使用,在沼液储液池内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沼液存量,防止利用雨天偷排漏排。大力推广异位发酵床处理粪污,发酵床建设容积不小于0.2立方米/头生猪;强化运行监管,避免出现“死床”,实现粪污零排放。

固体粪污堆肥设施方面,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处理固体粪污,原则上采用高温堆肥(55~65℃)或超高温堆肥(80℃左右)发酵,反应器、槽式、条垛式(覆膜)发酵时间分别不少于5天、7天、15天;采用沤肥的,发酵时间不少于60天。

资源化利用设施方面,鼓励配套建设田间(林间)贮存池、输送管道、自动化喷灌等还田利用设施,促进畜禽粪污高效利用。

2023年底前,闽江水口大坝、大樟溪莒口水闸、九龙江江东桥闸、西溪桥闸、敖江塘坂水库大坝、汀江棉花滩水库大坝的上游(以下简称“重点流域上游”)地区要对照《技术指南》完成设施提升改造。其余县(市、区)于2024年底前完成。

五、推进液体粪污科学规范处理

各地要统筹兼顾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要求,既减少养分损失,又减轻环境影响,督促指导规模畜禽养殖场制定粪污处理“一场一策”,科学确定液体粪污治理路径,并监督企业加强日常台账登记管理

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采取粪污还田利用模式,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施用方法、施用时间、还田限量等应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要求,施用过程中粪肥不得形成地表径流直排外环境;配套消纳地要根据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等,减少雨水冲刷影响。对配套消纳地不足的养殖场应采取达标排放、异位发酵床、减少存栏量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等方式,其中达标排放模式应将固液分离后液体粪污进行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

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水或者资源化利用消纳地外排尾水,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其中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生猪养殖量)的养殖场消纳地尾水排放口,以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和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与视频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中主要污染物浓度COD≤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各地应当推进重点流域上游地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提标改造,2024年底前,污染物排放力争达到GB18596—2001排放限值的一半,其中COD≤200mg/L、氨氮≤40mg/L、总磷≤4mg/L。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快制定我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评估制度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出台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监测范围、监测频次、监测指标,组织各地加强环境监测,对超过配套土地承载力、汛期污染强度大、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养殖场(户)及时进行预警。

在监测范围方面,指导各地对养殖场(户)周边上下游水体实施日常监测;开展典型样地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通量监测,评估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入水体负荷和时空分布等。

在监测频次方面,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的养殖场(户)比例开展日常监测,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适当加密监测频次。按年度开展典型样地监测评估。

在监测指标方面,监测水常规污染物、重金属以及抗生素污染物。到2023年底前,每个设区市完成1个及以上县(市、区)典型样地监测评估;到2024年底前,全面开展重点流域上游县(市、区)典型样地监测评估。

七、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帮扶

强化执法监管,结合“清水蓝天”等专项执法行动,强化“测管联动”,相关部门每年联合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或粪肥超量施用且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

加强监督帮扶,指导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以及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的养殖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管理。对在竣工验收后改变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方式的,按照改建后项目的类别依法开展环评;对不改变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方式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按规定免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对不扩大规模、不新增用地用林等的养殖场所改造或重建,各有关部门予以简化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省生态环境厅对水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汛期污染强度大的区域开展污染源溯源分析,根据溯源结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现场监督帮扶。

八、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加快标准制定,结合我省地理、气候及作物种植等特点,加快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和粪污还田利用操作规程。加强技术保障,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

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实现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对于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依托省生态云平台,推动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重点流域上游地区规模养殖场2023年底前完成,其他县(市、区)2024年底前完成。

九、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试点

以坡耕地消纳为主的山区县(市、区)要积极推进生态缓冲带、氮磷高效生态拦截净化设施等建设,推动解决雨水冲刷导致的汛期水环境问题。消纳地紧缺的沿海区域县(市、区)要积极推进生态稳定塘、农田退水治理等工程。

鼓励发展第三方服务,福清、永定等地要建设粪肥集中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区域内粪污生产商品有机肥;推动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有机肥生产基地、沼液消纳基地等建设,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链条服务。探索运用高效、管用的技术处理处置粪污。

十、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严格监督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推动落细落实防治措施。对工作严重滞后、群众反复投诉、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的,强化问责问效。

统筹安排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重点流域生态补偿等扶持政策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带动性强的畜禽污染防治示范项目,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重点减排工程,以具体项目促进各项任务按计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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